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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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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6201310265906

执业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各类经济纠纷、公司法务、建筑工程、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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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划定内容是什么?

关键词: 海内,中华人民,共和,划定

     【为您推荐】荔湾区律师清镇市律师崂山律师越秀区律师武功县律师高县律师江宁区律师提到交通事故,大部门人都会想到其发生在城市道路上,可是除了路上交通道路,我国还有大量河流,在内河行使的舟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划定》就是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依据。

     那么《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划定》全文内容是什么?通过本文我们做个学习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划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治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安全治理条例》,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合用于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但是渔舟之间,军事舟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舟,军事舟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本划定所称内河交通事故是指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功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件: (一)碰撞,触碰或者浪损;(二)触礁或者搁浅;(三)火灾或者爆炸;(四)淹没(包括自沉);(五)影响适航机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交通事件。

     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治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内河交通事故按照职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详细尺度按照交通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六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

     特大事故的详细尺度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章讲演第七条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必需立刻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治理机构讲演。

     讲演的主要内容包括: 舟舶,浮动举措措施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景象形象,通航环境情况,舟舶,浮动举措措施的损害情况,舟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扼要经由等内容。

     海事治理机构接到事故讲演后,应当做好记实。

     接到事故讲演的海事治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治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除应当按第七条划定入行讲演外,还必需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治理机构提交《内河交通事故讲演书》和必要的证书,文书资料。

     引航员在引领舟舶的过程中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引航员也必需按前款划定提交有关材料。

     特殊情况下,不能按上述划定的时间提交材料的,经海事治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第九条《内河交通事故讲演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舟舶,浮动举措措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舟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舟舶,浮动举措措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治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景象形象,通航环境情况;(五)舟舶,浮动举措措施的损害情况;(六)舟员,旅客的伤亡情况;(七)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八)事故发生的具体经由(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九)舟舶,浮动举措措施淹没的,其淹没概位;(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内河交通事故讲演书》内容必需真实,不得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章管辖第十一条内河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治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发生事故后驶旧事故发生地以外水域的,该水域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协助事故发生地海事治理机构入行调查处理。

     不影响舟舶适航机能的小事故,经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治理机构同意,可由舟舶第一到达地的海事治理机构入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内河交通事故管辖权限不明的,由最先接到事故讲演的海事治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并在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治理机构移送,同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对内河交通事故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各方共同的上级海事治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一次死亡和失落10人及以上的内河交通事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其他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权限由各直属海事治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治理机构确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存案。

     根据调查的需要,上级海事治理机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海事治理机构管辖的事故。

     第四章调查第十五条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有关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单位和职员必需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除因抢险等紧急原因外,未经海事治理机构调查职员的现场勘查,任何人不得移动现场物件。

     第十六条海事治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讲演后,应当立刻派员前去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入行审查,以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

     对于经审查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先予立案调查。

     经调查确认不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调查职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实其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

     执行调查任务的职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海事治理机构入行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的调查职员归避。

     第十九条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及相关单位和职员应当接受和配合海事治理机构的调查,取证。

     有关职员应当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不得谎报情况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其他知道事故情况的人也应当主动向海事治理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调查和取证工作需要其他海事治理机构协助,配合的,有关海事治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海事治理机构可以责令事故所涉及的舟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当事舟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海事治理机构批准,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海事治理机构应当绝量避免对舟舶造成不适当延误。

     舟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期限自舟舶到达指定地点后起算,不得超过72小时;因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结束调查的,经上一级海事治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

     第二十一条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海事治理机构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证据;(二)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职员并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实;(三)要求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航行资料,技术资料或者其影印件;(四)检查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及有关设备,职员的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舟舶的适航状况,浮动举措措施及有关设备的技术状态,舟舶的配员情况以及舟员的适任状况等;(五)对事故当事舟舶,浮动举措措施,有关设备以及职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实簿等相关违法证据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留;(六)核查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情况。

     海事治理机构在入行调查取证时,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法律,法规答应的调查手段。

     第二十二条调查职员勘查事故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勘查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当事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名。

     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

     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尽签名的,调查职员应当在勘查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职员入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实询问人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陈述。

     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划定填写齐全。

     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实有差错或者漏掉,应当答应被询问人更正或者增补。

     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签名,拒尽签名的,调查职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调查职员,翻译职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调查职员入行询问调查,有权禁止他人旁听。

     第二十五条海事治理机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依法对事故当事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及有关设备入行检修,鉴定或者对有关职员入行测试,并取得书面检修,鉴定或者测试讲演作为调查取得的证据。

     对事故当事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及有关设备入行过检修或者鉴定的职员,不得在本次事故中作为检修,鉴定职员予以聘用。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职员对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如实向海事治理机构存案登记。

     海事治理机构以为损失结果可能失实的,可以礼聘有关专业机构入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治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事故调查必需经由沉舟,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职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实簿等。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讲演》。

     《内河交通事故调查讲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舟舶,浮动举措措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舟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二)舟舶,浮动举措措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治理人的名称,地址等);(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四)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景象形象,通航环境情况;(五)事故搜救情况;(六)事故损失情况;(七)事故经由;(八)事故原因分析;(九)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十)安全治理建议;(十一)其他有关情况。

     经海事治理机构认定的案情简朴,事实清晰,因果关系明确的小事故,海事治理机构可以简化调查程序。

     简化调查程序的详细划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为使有关各方吸取事故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海事治理机构应当依照划定的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然。

     第三十一条任何与事故有关的新证据被提出或者发现时,海事治理机构应当予以充分评估。

     该证据可能对事故原因和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对事故入行重新调查。

     上级海事治理机构有权对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已结案事故要求原调查的海事治理机构重新调查。

     重新调查合用本章划定的有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海事治理机构依法对内河交通事故入行调查。

     第五章处理第三十三条海事治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舟舶,浮动举措措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第三十四条《事故调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概况(包括事故扼要经由,损失情况等);(二)事故原因(事实与分析);(三)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四)安全治理建议;(五)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内河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职员,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涉及外国籍舟员的,应当将其违法行为通报外国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根据内河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海事治理机构可责令有关舟舶,浮动举措措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治理人对其所属舟舶,浮动举措措施加强安全治理。

     有关舟舶,浮动举措措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治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当真落实。

     对拒不加强治理或者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海事治理机构有权采取责令其停航,休止功课等强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海事治理机构工作职员违背本划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因内河交通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对水域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划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3年3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1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海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划定》全文,其中分总则,讲演,管辖,调查,处理,附则等七大章内容。

     该"划定”对于规范相关部分内河交通事故处理行为,进步内河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违法该"划定”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会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峻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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