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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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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交通肇事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导读:挂靠车辆交通肇事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运,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假如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现实中受害人去去将

关键词: 挂靠,连带责任,承担,车辆

     

挂靠车辆交通肇事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运,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

     假如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现实中受害人去去将被挂靠单位和实际车主一并告上法庭,福建漳平市人民法院近期的一项判决表明,实际车主应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只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2004年10月黄某以大货车的车主(甲方)的身份与福建省漳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双方商定: 本协议生效起,车辆以乙方的名义挂牌登记,但车辆产权实为甲方所有并由其支配入行经营治理,乙方仅在本协议商定的事项下处理委托的事务,乙方对车辆无实际的控制支配权;甲方按有关部分划定及时向乙方交纳服务费,其他代办费及相关用度等条款。

     
2004年11月,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包括乘车人黄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失事故认定: 大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平等责任,乘车人黄某某不负责任。

     
2005年2月,乘车人黄某某的近支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漳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大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的车主赔偿其人民币16万元。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被挂靠公司漳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入行争辩。

     原告以为,应以车辆在交警的登记信息为准,即大货车主应为漳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其与黄某所签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应判决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漳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为,根占有关划定,营运的车辆必需挂靠单位,2004年10月黄某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同年11月该车即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共收取治理费100元。

     公司对该车没有经营支配权,实际车主为黄某,应由黄某承担本案责任。

     
法院经审理以为,大货车的实际经营人为黄某,其对该车具有实际的经营支配权,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支属均以黄某为车主并入行善后处理。

     根占有关划定,被告漳平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可在收取的治理费1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主审法官先容,大货车在挂靠关系中,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挂靠单位名义入行,且车主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去去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保证。

     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出借其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被挂靠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应与全额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

     原因有三: 一是由于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二是由于被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服务,仅仅收取治理费,并不介入车辆的经营,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由于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所以,假如让被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无穷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所以,应当是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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