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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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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

文章导读: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分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然,公平,维护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规则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分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然,公平,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此规章是四川省公安交警部分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保证事故责任认定公正,公然,公平,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划定制定的。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确定当事人责任,合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平等责任,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采取对应原则: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平等责任对应平等责任。

     交通事故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共同承担对应的一个事故责任,也可以确定多个当事人分别承担对应的平等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尺,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划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过错行为。

     第五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包括天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 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间接因果关系通常不作为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八条 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入行分析评判:  (一)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通行权利;  2,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突变性;  3,当事人未履行留意义务;  4,当事人在危险泛起时,未采取适当的避险措施;  5,当事人明知危及交通安全的险情泛起后,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车辆具有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

     (三)道路,环境具有影响安全通行的重大隐患。

     具有以上特征之一的,应当确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第九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第十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确定为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次要责任;如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确定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无驾驶资格,喝酒后,吸食或者打针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车辆严峻超载,严峻超速或者车辆机械存在严峻安全隐患的。

     (三)驾驶车辆违背交通讯号灯,交通警察指挥手势通行的。

     (四)驾驶机动车逆行或者越过道路中央分道线,隔离举措措施与其他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其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或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非机动车的。

     (六)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或在人行道行驶,与正常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十二条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称的,确定为平等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确定为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实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失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治理局负责解释。

   假如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相关的知识, 小编为您推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交通肇事主次责任划分交通肇事责任划分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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