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襄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13487178528 联系我们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房地产纠纷 >正文

律师介绍

       汪宗保律师,男,系湖北十佳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31026590...查看更多》》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汪宗保

手机号码:13487178528

邮箱地址:13487178528@139.com

执业证号:14206201310265906

执业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各类经济纠纷、公司法务、建筑工程、侵权纠纷

联系地址: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21楼

聊聊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吗——襄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吗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1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如下情况下,当事人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1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排除情形: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收养而被解除,不再负担。若该养子女仍赡养其生父母,则属于尽道德义务,对于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养子女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清偿期本无清偿的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债权人得到利益也不返还。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1方明知自己没有交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该财产不予返还。 4、因不法行为交付的财产。不法原因既包括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包括违反公序良俗。因不法行为而给付财产的情形下,对方不能取得该财产,该财产应当收缴。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 永新县交通事故律师分析台风天将车停在低洼处泡水骗保 男子因保险诈骗罪获刑交通事故案例
下一篇: 襄阳建设工程合同律师谈谈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图 Map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