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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宗保律师,男,系湖北十佳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执业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420620131026590...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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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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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13487178528@139.com

执业证号:14206201310265906

执业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各类经济纠纷、公司法务、建筑工程、侵权纠纷

联系地址: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21楼

论述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应如何处理?—伤残鉴定

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应如何处理? 金察院1990年6月12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题目的批复》指出: i你院浙检研字(1990)第25号《关于受理后立案前被告人死亡的经济犯罪案件如何追缴赃款赃物题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被告人死亡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1条第5项的划定,不予立案, 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但应按照刑法第6十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增补划定》第十2条划定,对已经死亡的被告人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1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1律没收。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归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归原单位的和没收的财物收进,1律上缴国库,并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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