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试用买卖合同纠纷1案—交通事故处理
申请再审人:(1审被告,原再审1审被申请人,2审被上诉人):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 法定代表人:范庆,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1审原告,原再审1审申请人,2审被上诉人):梁起德,男,1957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28号楼3-12号 被申请人(1审被告,原再审1审被申请人,2审上诉人):范庆,男,1964年9月6日生,汉族,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负责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08-2-6-1号。 申请再审人大连华庆混凝土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梁起德,范庆试用买卖合同纠纷1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30日作出地(2004)大民合再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以为,申请再审人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7109条第1款第(2),(6)项划定地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8101条第2款,第1百8105条之划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地执行。 院长王振华 2〇〇9年仲春8日 书记员刘露路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