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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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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206201310265906

执业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各类经济纠纷、公司法务、建筑工程、侵权纠纷

联系地址: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21楼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统一险种吗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其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更是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对于该强制保险,良多人以为其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咨询律师却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其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更是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对于该强制保险,良多人以为其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但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赔偿咨询律师却以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一归事,两者存在良多显著不同。

     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同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划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轨制。

   ”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详细又体现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需参加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需承保该保险。

     第二,两者的目的不同。

   保险公司开铺“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弥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受的损失,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到保本微利。

     第三,两者回责的原则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划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需知足一个条件前提,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假如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需要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划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是否有责任,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第三者的损失。

   ”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具有强制性。

   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是否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需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第四,两者赔偿的途径不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只能向责任人索赔,保险公司再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直接对遭受损失的第三者入行赔偿,从而及时,快捷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最后,两者遵循的法律不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划定的。

   因此,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设法主意。

   假如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交强险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交强险限额及其确定方式是怎样的当下交强险将何往何从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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