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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汪宗保

手机号码:13487178528

邮箱地址:13487178528@139.com

执业证号:14206201310265906

执业律所: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擅长刑事辩护,各类经济纠纷、公司法务、建筑工程、侵权纠纷

联系地址:樊城区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21楼

此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被告人张志伟醉酒后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在由西向东行驶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刘三江撞到。

   事故发生后,张志伟立刻拨打120电话救助受伤行人刘三江,在医护职员将其送走后,张继续留在现场,等待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

   在被害人重伤鉴定结果做

  案情简介:2008年12月,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在由西向东行驶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刘某撞到。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刻拨打120电话救助受伤行人刘某,在医护职员将其送走后,张继续留在现场,等待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

   在被害人重伤鉴定结果做出后,获悉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张某逃离了栖身城市。

   2009年5月,刘某在病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9年6月,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支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人民币。

     对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未逃离现场,后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逃跑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以为,结合案情,其逃跑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划定的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种意见以为,张某固然存在拨打120,留在现场接受调查等行为,但其后因害怕受到追究而逃跑,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目的,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争议焦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评析:笔者以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三条明确划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划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显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只要求在发生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划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划定的情形之一的条件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一逃跑行为完全可以发生在交通肇事后的任何一个阶段,而不是仅仅限定发生在交通肇事的现场,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司法解释所划定的几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就应当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详细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车将行人刘某撞成重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显然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划定的情形,在这一条件下,固然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刻拨打120电话救助受伤行人刘某,等待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但在获悉其行为构成犯罪后,逃离了栖身城市,显然是由于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逃跑,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和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离栖身城市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逃逸所作司法解释的划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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